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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抗字第 64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抗 告 人 段嘉榮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897 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字第33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段嘉榮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

26(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26罪(其中編號1 之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03 年1 月18日),經臺灣桃園、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編號1 、4 至13、16至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必須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該26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有卷附抗告人簽名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因認檢察官據此聲請為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10年6 月。

抗告意旨略稱: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及法秩序之理念,

定應執行刑有外部與內部界限之拘束,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且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係刑之累加,故屬於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亦即應注意行為人從其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政策妥為宣告。本件編號14至26所示案件犯罪時間屬同期間內所為,因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原裁定未就此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顯不利於抗告人,又未說明有何因此裁量之特殊事由,其裁量權之行使即非妥適。參照實務上有毒品判 6月(22件)、5 月(1 件)、詐欺4 月(2 件)、詐欺1 年 1月(3 件)、詐欺1 年2 月(3 件),定應執行刑2 年11月;偽造文書合計判219 月,定應執行刑1 年9 月;詐欺27次,合計30年7 月,定應執行刑4 年等案例,與本件抗告人對全部犯行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因生活陷入困境,才被損友慫恿而違法,請給予自新機會,給予抗告人公平、合理之裁定等語。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

㈠原裁定所論述檢察官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26罪定應執行之有

期徒刑乙節,有卷內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23至127 、245 至

259 頁)。又其中編號1 至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4 年8 月、編號14、15曾經定應執行2 年4 月、編號16至20曾經定應執行 1年6 月、編號22至26曾經定應執行4 年6 月,連同其他部分,合計為13年4 月;原裁定於該附表所示26罪各刑中之最長期(

3 年2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酌定其應執行10年 6月,並無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情事,應係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檢察官就編號14至26所示之罪,究係採一併提起公訴或分別

提起公訴乙節,要與法院酌定編號1 至26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否適法,並無必然之關聯。是不得因檢察官就之分別起訴、法院分別判決,即認為本件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誤。

㈢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

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是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本案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

㈣上開抗告意旨所指各節,無非祇憑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

裁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實難認為可採。又原裁定並無應予撤銷更為裁定之事由,抗告意旨另請本院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乙節,亦屬無據。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李 麗 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