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再 抗告 人 王福德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4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2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第一審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再抗告人王福德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部分,尚未執行,再抗告人主張已執行完畢,而指摘檢察官再執行此部分為違法云云,為無理由,而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聲明。再抗告人不服第一審裁定,向原審法院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其中罰金6萬元部分已執行完畢,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所製發98年度執更緝岷字第118號之4執行指揮書竟仍予執行該罰金部分,其執行之指揮顯有不當。原審未查,駁回再抗告人對此之異議聲明,亦有未合,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原裁定則以:㈠再抗告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併科罰金6 萬元確定(下稱第一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簡字第5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一案、第二案經同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年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三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10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下稱第四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五案);第四案、第五案經同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其後,檢察官以98年度執更緝岷字第118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述有期徒刑2 年11月(即第一案、第二案部分),自98年4 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其中第二案偽造文書案件之2月已執行完畢,應予扣除);以98年度執緝岷字第94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前述第三案之有期徒刑10月,自101 年1月1日至101 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執更崔字第1805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前述有期徒刑14年2 月(即第四案、第五案部分),自101年11月1日至115年11月8日;以98年度執更緝岷字第118 號之4執行指揮書執行前述第一案之併科罰金6萬元(易服勞役60日),自115 年11月9日至116年1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述各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上開執行案卷無訛。堪認再抗告人所指第一案之併科罰金6 萬元(易服勞役60日)部分,仍未執行。㈡至於再抗告人雖指稱,檢察官既核發98年度執更緝岷字第11
8 號之2指揮書執行易服勞役60日,刑期起算日自102年9月1日至102 年10月30日止,當已執行完畢云云,然查:檢察官執行上開第一案與第二案(自98年4 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第三案(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之後,本欲執行第五案(原本預定執行日期為101年11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再接續執行第一案之併科罰金6 萬元即易服勞役60日(自102年9月1日至102年10月30日)。惟因第五案與第四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2 月,而第一案之併科罰金6萬元(易服勞役60日)部分,則接續於有期徒刑14年2月執行完畢「之後」執行,先前檢察官針對第一案之併科罰金
6 萬元(易服勞役60日)部分之指揮書(原本預定執行日期為102年9月1日至102年10月30日),自然失效。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亦函復稱:本件罰金6 萬元部分以98年度執更緝字第118號之4指揮書執行,尚未執行完畢(刑期起算日為11
5 年11月9日,執行期滿日期為116年1月7日)等旨,則第一審以再抗告人所指罰金6 萬元(易服勞役60日)部分,尚未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而駁回其異議之聲明,並無不合,因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本件再抗告意旨仍執前揭陳詞,泛言指摘原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將影響其假釋及縮短刑期之權益云云,顯係置原審裁定之明白說理於不顧,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周 政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