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01號抗 告 人即 自訴 人 張家琦被 告 王仁君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規定,除符合該項但書所列之裁定外,不得再行抗告,該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張家琦因自訴被告王仁君誣告案件,不服第一審於民國109 年9月10日以107年度自字第29號裁定駁回準誣告部分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於 110年3月18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12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