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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抗告人因不詳案件,聲請提案大法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莊清安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其聲請書狀並未載明係針對何繫屬於本院之案件為之,復未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聲請,依前述說明,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