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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5號再 抗告 人 游阿昆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游阿昆因違反銀行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