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8號聲 明 人 劉偉漢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劉偉漢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36號),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復具「刑事再審裁定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楊 真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