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 明 人 許合斌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3
2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合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