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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7號聲 明 人 田應武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第三審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田應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