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 明 人 林昌達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昌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侯 廷 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