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號聲 明 人 蘇文輝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7日第三審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9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蘇文輝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1月13日提出「刑事再補提抗告理由即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