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0號聲 明 人 劉瑞堂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本院81年度台上字第5111號判處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刑之指揮(105年執更助二字第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人劉瑞堂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1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論處罪刑,上訴第三審後,經本院81年度台上字第51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聲明人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3年1月28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復於102年6月8日犯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強制罪)、有期徒刑8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確定,前述假釋因而經撤銷,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更助二字第9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該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之殘刑25年。聲明人乃於110年4月30日就檢察官關於該假釋殘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
二、查聲明人聲明異議後,業於112年2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訴訟主體既因死亡而不存在,自無從為實體裁定,其異議之聲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