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侯正着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0 年4 月15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51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侯正着對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51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本院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庭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黃 瑞 華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