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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鄭有㨗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09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法官有迴避之原因而為迴避之聲請者,係指訴訟繫屬中的案件,以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為限,若已裁判,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人鄭有㨗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37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7月21日以110 年度台抗字第10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聲請人復提出書狀對上述抗告案件合議庭法官之一聲請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錢 建 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