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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侯正着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 年9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台抗字第15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侯正着對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5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本院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庭聽取其意見或補充理由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