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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黃美嬌上列聲請人因誣告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訴訟繫屬中之案件為限,若已裁判,因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又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黃美嬌因誣告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57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後,復又對該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