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65號聲 明 人 周朋奎(原名周文鎗)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周朋奎(原名周文鎗)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716 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聲明人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嗣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聲明人復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