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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羅佩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何坤瑤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632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

6 條第3 項、第428 條第1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並以檢察官或自訴人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告訴人)羅佩秦因被告何坤瑤重傷害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又因本院上開裁定並非實體判決,是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及本件並無審判案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亦無由依聲請意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