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3號聲 明 人 莊榮兆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9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書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李 釱 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