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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 年度台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詹木貴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

1 月20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對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確定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詹木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詹木貴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他上訴駁回。」有該判決可稽。乃聲請人對本院所為部分撤銷發回,部分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不合法,自顯無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 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之意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吳 淑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