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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1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號聲 明 人 彭國福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0 年8 月4 日駁回上訴之確定判決(110 年度台上字第4098、410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彭國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939、1951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聲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英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