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 明 人 鍾正兆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 月1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6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或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聲明異議人鍾正兆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995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台抗字第1618號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後,復聲明異議表示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錢 建 榮法 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