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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聲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9號聲 明 人 楊景衡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 日第三審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景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1226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聲明異議狀」,主張上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裁量刑度過重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