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 明 人 劉偉漢(原名劉懷祖)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劉偉漢(原名劉懷祖)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以前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告確定,竟再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廣 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