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81號聲 明 人 林建勇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5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44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林 孟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