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99號聲 明 人 蔣敏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蔣敏洲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刑事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周 政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