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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非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非字第3號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林庭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27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482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庭安罪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免訴。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

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凡司法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88 號解釋在案。

查本件被告林庭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l06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l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以被告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判處如原判決主文之刑,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有相關案卷及刑事裁判可稽。被告經判決確定後,以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民國l09年3月19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原確定判決就被告所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予以論罪科刑,雖係依判決當時有效之法律所為,然被告以原確定判決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有違憲疑義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確與憲法意旨不符,而為釋字第791 號解釋,則該解釋對於被告據以聲請解釋之本件亦有效力,自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與救濟。」等語。

本院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分別經司法院釋字第177、185號解釋在案。查被告林庭安明知張玉書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l06年3月13日晚間至14日早上退房前某時,在南投縣仁愛鄉「比佛利山莊」207號房間,及同年4月4日22時許至5日凌晨0時4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格尚汽車旅館」l08號房間內,與張玉書各為1次相姦行為,經原審法院於107年10月24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相姦共2 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被告以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揭示: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等旨。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於前開時地涉犯刑法第239 條之規定,既經司法院依被告聲請解釋,認定與憲法意旨不符,並自109年5月29日失其效力,等同被告犯罪後,已經由司法院解釋而廢止其刑罰。而該解釋對於被告據以聲請解釋之本件亦有效力。從而,原確定判決未及審酌,而從實體上諭知被告罪刑,難謂適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確定判決上開部分違背法令,洵有理由,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罪刑部分撤銷,另為免訴之諭知,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第302條第4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林 海 祥法 官 江 翠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