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上 訴 人 陳利書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2日第二審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利書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判決論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累犯)罪刑,並已於民國 110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判決書予上訴人(見原審卷第 175頁),上訴人不服,於111年1月2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至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核其所述,僅係聲請補發判決書及全案卷宗,並延展補提上訴理由期限等旨,顯非補具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