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上 訴 人 彭○樺上列上訴人因遺棄屍體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0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彭○樺因遺棄屍體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朱 瑞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