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上 訴 人 陳佳駿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 年3 月3 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655、6104、132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將第一審判決關於對上訴人陳佳駿諭知沒收部分撤銷,改判諭知扣案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5 、7所示之物均沒收。另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並對上訴人於原審之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裁量之職權,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又被告坦承犯行,通常可節省訴訟勞費,且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犯罪後之態度」,固包括被告是否坦承犯行在內。惟被告是在何一訴訟階段、何種情況下坦承犯行,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按被告坦承犯行之具體情況(譬如是否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坦承犯行,或直到案情已明朗始坦承犯行),調整量刑減輕之幅度或不予減讓,屬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正行使,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法院判決理由內如已說明就上開事項所審酌之情形,被告尚不得以其上訴後已坦承犯行,第二審仍維持第一審之量刑,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就上訴人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以其之責任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含上訴人有正當工作,其始終坦承客觀事實經過情形,僅否認主觀上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不確定故意等情狀),而為量刑,核屬妥適,並說明上訴人於原審始坦承犯行,對刑度減輕幅度影響極微,仍予維持第一審之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形,屬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雖以:(一)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2月26日偵查中曾坦承有認知到包裹內可能是違禁物,已自承具有構成要件故意,原判決認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二)其雖於第一審爭執主觀犯意,然未因此增加司法資源耗費。又其工作表現優良,再犯風險低。原判決認其於原審才坦承犯行,對刑度減輕幅度影響極微,而未減輕第一審之刑度,未使其獲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烙印作用,且未說明其復歸社會之客觀實績及穩定生活所得發揮之再犯防止效果,為何不足為有利之量刑判斷,有理由欠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三)原判決認上訴人前因賭博案件,甫於109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數月後再為本案犯行,顯見並未從前案犯罪執行獲取教訓,難認第一審就上訴人部分有何量刑過重之情。係就前已於累犯要件審酌之前案紀錄納為裁量依據,已牴觸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惟查上訴人於109 年12月26日偵查中雖曾供稱:有認知到包裹裡面可能是違法物品,但未想到這麼嚴重;其於同日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陳稱:不知道包裹內的東西,應該是一些小有價值的東西,其有懷疑過是違禁物,但「小莊」說不是等語。有訊問筆錄各在卷可稽。然上訴人嗣具狀稱:其否認知悉包裹內容物為違禁品,並無主觀犯意。再於110 年2 月
5 日偵查中否認涉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則原判決認上訴人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與卷內資料尚無不符。再者,原判決已依憑上訴人坦承犯行之具體情狀,敘明如何認其量刑無須減讓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至第一審判決既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未於量刑審酌時特別說明其前科紀錄,自不生將累犯審酌之前案紀錄作為量刑裁量依據,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問題。原判決認第一審量刑並未過重,於理由內敘及上訴人之前科紀錄,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之量刑,有上述違誤。核係對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任憑己見而為指摘,殊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