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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上 訴 人 李承道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7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