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506號再 抗告 人 宋福喜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宋福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38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再抗告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蘇 素 娥法 官 林 婷 立法 官 錢 建 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