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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562號抗 告 人 林紘德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紘德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前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