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65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58號再 抗告 人 鄒年達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3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而對於抗告法院就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所為之裁定,依同法第4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固得提起再抗告,但於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此觀諸同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抗告人鄒年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82號確定判決,係依協商程序而為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為本院依循大法庭制度,經徵詢程序後一致之法律見解。再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既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依前揭說明,即屬不得再抗告,且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是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