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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73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38號抗 告 人 林宗翰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宗翰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