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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74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41號抗 告 人 林德郎

林德陽上列抗告人等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德郎、林德陽因偽造文書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34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43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刑事抗告聲請再審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