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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74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再 抗告 人 高儷瑛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 年12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高儷瑛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