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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78號再 抗告 人 董俊位選 任辯 護 人 張寧洲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董俊位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猶提起再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錢 建 榮法 官 林 孟 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