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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08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85號再 抗告 人(自訴人) 張坤和上列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張玉霞等家庭暴力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坤和因家庭暴力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命其限期補正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