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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114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147號抗 告 人 劉柏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11 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惟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予以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4條第3項、第1項、第43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劉柏琪因貪污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度上重更㈢字第1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以抗告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稱:軍事檢察官張翕違法取供、軍法官曾惟仕教唆對抗告人不實指控、抗告人係遭陷害等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660 號判決無罪確定(以上即原裁定再審聲請意旨㈠、㈡、㈣部分)、抗告人係因瑕疵的測謊而造成冤案(即原裁定再審聲請意旨㈢部分)等語,並提出高雄市警員呂品所出具之保證書、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民國111年6月7 日全後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為新證據。惟查,抗告人先前曾以與本件再審聲請意旨㈠、㈡、㈣同一事實之原因聲請再審,分經原審以106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等裁定,以無再審理由駁回聲請,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336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62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嗣抗告人又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分經原審以106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107 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8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8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109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9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109 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111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等裁定,以抗告人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35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46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430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69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111 年度台抗字第2號、111 年度台抗字第662號等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又抗告人先前曾以與本件再審聲請意旨㈢同一事實之原因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08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裁定,以無再審理由而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嗣抗告人又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分別經原審以108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109 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9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109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110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111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等裁定,以抗告人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分別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469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1430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69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2號、111 年度台抗字第662 號等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然抗告人仍以與前述各該聲請再審意旨相同之同一原因,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之規定,自屬不合法而不應准許。又本件聲請程序既不合法,縱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庭聽取其意見,亦無從補正,故認無通知其到場之必要,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業已詳盡敘明其駁回聲請之法律依據及判斷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仍執與聲請再審意旨相同之前詞,無非以其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說詞,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並未指摘原裁定所為論敘說明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至抗告人另提出之抗告補充狀,係單純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則不當、違反採證法則、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提出法定聲請再審之事由,自不影響原裁定結果。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林 庚 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