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14號抗 告 人 NGUYEN THANH LUAN(中文姓名:阮成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NGUYEN THANH LUAN 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20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其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如原裁定所載。惟查:㈠抗告人雖主張其僅係當場受激,始與己方人馬包圍毆打張英俊,並無殺人犯意,應論以重傷害致死罪,且原確定判決並未究明另一把兇刀去向,遽認其手持之水果刀為致張英俊於死之刀刃,已違反嚴格證明法則等情,惟其此部分聲請意旨之原因事實,與原審法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
589 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所載聲請再審意旨相同,前案裁定以該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規定聲請再審要件不符,自不得據此作為聲請再審之事由,因認其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則抗告人係以同一原因聲請本件再審,其此部分之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應予駁回。㈡抗告人聲請意旨另主張案發現場之監視錄影畫面僅攝得其以右拳攻擊張英俊,並未攝得其持刀刺殺張英俊之畫面,自不能認其具有殺人故意,且證人范文強、劉伯享於原確定判決之案件第一審,已證述武文俊攜刀一節等情,然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武文俊持刀,並非抗告人持刀刺中張英俊胸部,其僅有傷害之犯意等節,難以憑採(理由詳如原裁定所載),且原確定判決對於卷內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調查、審酌後,因而論斷抗告人殺人犯行,抗告人係就原確定判決已明白論斷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難認具備「法院未判斷資料性」。而范文強、劉伯享於原確定判決案件第一審所證述武文俊將刀子丟棄等節,經與該案卷內阮德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以及抗告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詞,互為勾稽後,已難認屬實,且縱認武文俊確有持刀,無論單獨或結合卷內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所顯示內容,及第一審勘驗該畫面之結果等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亦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核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因認其聲請意旨所主張此部分再審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 款所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原裁定因認抗告人聲請本件再審所舉之事由,一部分為不合法,一部分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依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可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者而言。亦即該「新事實」、「新證據」,除須具備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未判斷資料性」)要件外,尚須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明顯具有使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之人改為更有利判決之「顯著性」(或稱「可靠性」、「明確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嶄新性」及「顯著性」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又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3項及第433條前段亦有明文。原裁定已就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原確定判決並未究明另一把兇刀去向,遽認其所持水果刀為致張英俊於死之刀刃,已違反嚴格證明法則等情,如何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規定;以及抗告人其餘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再審事由,何以未具備上開「嶄新性」及「顯著性」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已於理由內剖析論述甚詳,核其論斷於法尚屬無違。且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途徑,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聲請再審意旨所指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違背證據法則云云,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尚非本件再審程序所得審究。而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另以前案裁定未就同一原因事實詳查為由,謂抗告人並無殺人之故意,其行為僅成立重傷害致死罪云云,指摘原確定判決採證違法,並據以請求撤銷原裁定,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林 海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