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抗 告 人 吳清心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駁回其聲請更正審判筆錄之裁定(111 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吳清心聲請原審更正審判筆錄,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係屬關於判決前訴訟程序事項之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李 釱 任法 官 黃 斯 偉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