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89號再 抗告 人 3649-103361A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6 日駁回抗告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8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3469-103361A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黃 潔 茹法 官 朱 瑞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