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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61號抗 告 人 楊信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第三審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楊信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劉 興 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