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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50號再 抗告 人 陳俊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抗字第1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除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且非屬依同法第405 條不得抗告之裁定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俊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開原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列,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於抗告法院即原審所為之裁定,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猶對原審裁定,聲明不服,自非合法;且此不因再抗告人具狀載有「聲明異議」等字樣,而受影響。從而,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劉 興 浪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何 信 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