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577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 年3 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40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