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43號抗 告 人 詹木貴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三審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詹木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朱 瑞 娟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劉 興 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