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44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8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吳 冠 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