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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79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90號抗 告 人 王軍翔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洪煜盛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

1 年5 月3 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111 年度聲再字第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

3 項規定: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觀察、判斷,客觀上能否令人形成得合理相信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或鬆動其事實認定之重要基礎,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始足該當。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所憑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經判斷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明確性、顯著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王軍翔因犯詐欺罪,對於原審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抗告人有罪,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993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以原確定判決採用證人戴家豪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不採信抗告人所辯:花蓮縣○○鄉○○段○○○○號(嗣分割為834 、834-1 、834-2、834-3 等地號)農地之農舍興建案(下稱系爭農舍興建案)之原股東戴家豪欲退股,而由抗告人招募告訴人李孝承入股承接,告訴人投入之股金匯入同案被告于大鈞(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帳戶後,再由于大鈞以開票方式返還予戴家豪,故其無施以詐術詐騙告訴人等語,而未斟酌於原確定判決前已存在或成立之新證據(即聲請再審狀之聲證2 〈原裁定誤載為聲證1 〉至6 ),足認戴家豪上開證述為虛偽不實,是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再審事由等語。惟對於抗告人所陳再審意旨,逐一敘明:㈠、就聲證2 部分,係證人戴家豪於原確定判決審判中之證述,業經原確定判決審酌取捨,顯不具備新規性之要件;㈡、至聲證3 、4 、5-

1 、5-2 、5-3 、5-4 、6 (下稱系爭證據)部分,係原審法院另案民事事件及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證據,且未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提出,雖合於「未判斷資料性」,自具有新規性。惟系爭證據,從形式上而言,僅可證明戴家豪與抗告人曾有合作另件農舍開發或興建案件,究非本案系爭農舍興建案,能否憑此無涉之「他案(即另案民事事件)」合作紀錄,推翻、打擊證人戴家豪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之證述,即有疑問。且綜合戴家豪之證述及系爭證據,僅得證明:⑴、抗告人為東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東凰公司)代表人;

⑵、東凰公司曾與戴家豪合作於「他案」提供農地作為「他案」契約指定之農舍配蓋權移轉地點;⑶、抗告人於「他案」農舍配蓋權案件中,係以戴家豪合夥人及東凰公司代表人身分出面與原始權利人林晉陞、契約關係人游建祥、施怡如、代書陳中浩等人協商解決林晉陞未能依約移轉農舍及土地所有權等爭議;⑷、抗告人因此支付新臺幣100 萬元予林晉陞以求其配合移轉權利予戴家豪等情。足見系爭證據之影響範圍顯不及「本案」起訴之待證事實,實無法憑此認與本案有何關連,足以撼動、削弱證人戴家豪於「本案」犯罪證詞內容之信用性。退而言之,縱戴家豪之證述有不實,亦僅影響關於「他案」合作部分之證述信用性,與本案關於「借款」部分之證述無涉。綜上所述,本件再審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動搖、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要件,並經原審通知檢察官、抗告人到場陳述意見後,乃認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已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認原裁定認定系爭證據不足以削弱、減退證人戴家豪證詞之信用性,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違法等語,係對於原裁定已詳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