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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70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01號再 抗告 人 洪秉濂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洪秉濂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第一審依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而駁回其抗告。經核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僅謂:再抗告人因一時觀念偏差而犯罪,希能減輕其應執行刑至2 年有期徒刑。又請至少給其半年時間,讓其安排家中事情,再去服刑等語。

三、再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僅以主觀期待,請求撤銷原裁定,改定較輕刑度,核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所述延緩執行事項,係屬裁定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法院為定刑裁定時,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