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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70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再 抗告 人 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4 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38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5